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226号 原告:黑龙江惠丰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广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清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和军,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秀伟,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2栋18楼3号。
法定代表人:席刚,董事长。
被告:云南新希望邓川蝶泉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邓川镇新州街88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刚,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惠丰乳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希望邓川蝶泉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惠丰乳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惠丰乳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希望邓川蝶泉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惠丰乳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黑龙江惠丰乳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