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86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县秋秋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120号。
经营者:陈秋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秋秋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