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5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久兴市场方强文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久兴市场******。
经营者:许翠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久兴市场方强文具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6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久兴市场方强文具店于2018年9月29日以其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北市相山区久兴市场方强文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相山区久兴市场方强文具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久兴市场方强文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