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民初317号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王惠文,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恒源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东路,注册号341502600056920。
经营者:曹开发,个体工商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曹开发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晶晶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熊贤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