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642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昊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物华小康居住区******iv> 法定代表人:张家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昊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