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0民初17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休宁县齐云山镇建文商贸行,经营场所地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岩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5。
经营者:曹建文,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岩前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休宁县齐云山镇建文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戴东辉 审判员 戴 勇 审判员 胡泽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