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537号之一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华,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康耐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龙村竹园社。
法定代表人:刘用。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康耐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