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262号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艾伴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赤东镇北风头村三组39号。
法定代表人:高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蕲春艾伴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