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24号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镇童家村(辉埠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峰、雷玉瑶,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半山旧货交易市场振创家电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临丁路2011号(杭州半山旧货交易市场)C区015号。
经营者:郑小红。
被告:海宁雪晶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县(农发区)秋潮路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艮荣。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半山旧货交易市场振创家电商行、海宁雪晶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合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