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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东方口琴厂与深圳市嘉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120号
案件名称海盐东方口琴厂与深圳市嘉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东方口琴厂;深圳市嘉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120号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浙江省武原镇海兴西路**。

负责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嘉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桑达小区**518/div> 法定代表人:陈佳聪。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为与被告深圳市嘉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9月25日,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负担。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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