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048号 原告:黄少锐,男,汉族,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城北路222号101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KARATAYSERDAR。
原告黄少锐为与被告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少锐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10日,原告黄少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
原告黄少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