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032号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博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丰正路田心工业园4楼。
法定代表人:郭星。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博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正举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15日,原告雷正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原告雷正举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