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8民初4624号原告:杭州宅电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福财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招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天磊毛绒玩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毛绒玩具市场。
经营者:张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宅电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天磊毛绒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宅电舍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杭州宅电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