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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丙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06刑初602号
案件名称刘丙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丙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06刑初60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丙亮,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宁波和盛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嘉祥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8)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丙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丙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刘丙亮以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高栋(另案处理)要其销售的2.5L桶装黄酒假冒了阿拉老酒商标,仍将该黄酒销售给方某、杨某、姜某、龚某等人,共计销售1457箱,货值人民币95815元。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刘丙亮协助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抓获逃犯卜令会。

另查明,被告人刘丙亮在本案审判期间,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丙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傅某、张某、何某、赵某、方某、姜某、龚某、杨某,鉴定报告,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通话详情,刘丙亮使用的名片,商标注册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接警单详情,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慈溪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丙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丙亮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丙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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