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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克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黔01刑更3718号
案件名称鲁克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克琴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刑更3718号 罪犯鲁克琴,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该犯与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黔刑终字6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给予1个表扬;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给予1个表扬。

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克琴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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