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902号原告:深圳市仟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广东德博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蓓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徐安全。
被告:徐安全,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仟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蓓蕾贸易有限公司、徐安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仟仪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仟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仟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