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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定兴县东立通讯商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45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定兴县东立通讯商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定兴县东立通讯商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45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定兴县东立通讯商店,经营地,经营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开发区迎宾路iv>经营者张绍英。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迎宾路iv>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县东立通讯商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兴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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