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6民初243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鲁**。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好生店。
住。
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好生卫生院马路对面的联华超市好生店/div>负责人:朱媛媛,店长。
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
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黄山二路公交车1路路圣豪车站旁的供销大厦购物广场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承先,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好生店、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