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3民初637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火箭食杂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南路**之十八经营者:温永华。
被告:温永华,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火箭食杂店、温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