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387号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B。
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荔,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大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原创动漫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6F。
法定代表人:汪亚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磊、王娜,安徽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齐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