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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汤阴县万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5民初296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汤阴县万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汤阴县万家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民初29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万家福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汤阴县政通路与向阳路交汇处(向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小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文学,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阴县万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2万元。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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