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辖终3498-3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京基一百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350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佳盟芝士客皇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鸽路百合星城**118商铺。
经营者:汪伟佳,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上诉人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佳盟芝士客皇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五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6142、16143、16145、16146、16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五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五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上诉人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五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五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将本五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6142、16143、16145、16146、16147号民事裁定;
二、本五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