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0164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宫廷贡茶小吃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经营者郭文康。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宫廷贡茶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