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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双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2民初3401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双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双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34014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厦门双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一里****。

法定代表人:陈彬。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双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2018年10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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