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34014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厦门双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一里****。
法定代表人:陈彬。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双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2018年10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