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157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阮忠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张运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绍钦,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城京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莹。
被告:北京市宝昌酒厂,住所地北京市。
投资人:吕瑞泉。
被告: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王亮方。
被告: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铝城购物中心,营业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代表人:商文华。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泰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城京泰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宝昌酒厂、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铝城购物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城京泰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宝昌酒厂、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铝城购物中心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京泰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宝昌酒厂、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铝城购物中心四被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