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民初352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东区多不多超市。
。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湖南街产籍号1-750132-3 经营者:王威,业主。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铁东区多不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之标的额为一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