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303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伟健,男,199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敏,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伟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