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538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奎文门快乐长生饮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世纪泰华中兴街**泰芒了 经营者,李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奎文门快乐长生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