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5188号 原告:宁波四合网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林,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风云网吧,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投资人:李伟东。
被告:宁波大愚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宋雪琴,经理。
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娄尔玉,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贾雷,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四合网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风云网吧、宁波大愚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四合网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四合网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四合网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四合网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