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42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栋、常乐,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徐霞客亿伦购物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江阴市。
经营者:梁雪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徐霞客亿伦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