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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徐霞客亿伦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民初425号
案件名称425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徐霞客亿伦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徐霞客亿伦购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42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栋、常乐,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徐霞客亿伦购物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江阴市。

经营者:梁雪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徐霞客亿伦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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