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81民初299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信邦通讯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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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路贵和东邻“中国移动”内经营者:陈强。
被告:济宁市腾广达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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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金华中心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孔朋朋。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信邦通讯商城、济宁市腾广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以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