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5民初35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Flat/r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宜明,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建军,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