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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拓盛纺织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128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拓盛纺织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拓盛纺织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128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拓盛纺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横江段**银丰花园**铺之一。

经营者:陈坤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拓盛纺织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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