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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炎德、翁春舞、沈小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624刑初274号
案件名称沈炎德、翁春舞、沈小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炎德;翁春舞;沈小龙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24刑初27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炎德,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2月8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春舞,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诏安县。

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小龙,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诏安县。

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2月8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8]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炎德、翁春舞、沈小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少敏、代理检察员吴亚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炎德、翁春舞、沈小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底,被告人沈炎德在其租用的诏安县西潭镇潭光村“牛仔岭”边的荔枝园鸡舍内,设置制假机器,用于彩印假冒香烟内盒包装纸。

2017年12月3日,沈炎德雇佣被告人翁春舞、沈小龙作为制假工人。

沈炎德负责配漆,翁春舞、沈小龙负责进行送纸印刷、整理。

2017年12月4日。

该制假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印有“云烟”半成品内盒包装纸香烟标识60804件,制假工具烘干机一台(土制)、04型彩印机一台(土制)、晒版机一台(土制)、菲林片五张,并现场抓获翁春舞。

经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送检的云烟(印象)盒包装纸为假冒品。

该公司未委托或授权他人在福建省诏安县西潭镇潭光村生产“云烟(印象)”盒包装纸。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沈炎德因病就医,先行拨打110投案。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沈炎德、沈小龙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炎德、翁春舞、沈小龙非法制造一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共计60804件,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沈炎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翁春舞、沈小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炎德、沈小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炎德、翁春舞、沈小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得假冒商标标识未制作完成,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炎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翁春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沈小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被告人沈炎德在其租用的诏安县西潭镇潭光村“牛仔岭”边的荔枝园鸡舍内,设置制假机器,用于彩印假冒香烟内盒包装纸。

2017年12月3日,沈炎德雇佣被告人翁春舞、沈小龙作为制假工人。

沈炎德负责配漆,翁春舞、沈小龙负责进行送纸印刷、整理。

2017年12月4日。

该制假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印有“云烟”半成品内盒包装纸香烟标识60804件,制假工具烘干机一台(土制)、04型彩印机一台(土制)、晒版机一台(土制)、菲林片五张,并现场抓获翁春舞。

经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送检的云烟(印象)盒包装纸为假冒品。

该公司未委托或授权他人在福建省诏安县西潭镇潭光村生产“云烟(印象)”盒包装纸。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沈炎德因病就医,先行拨打110投案。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沈炎德、沈小龙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沈炎德经诏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

审理中,被告人沈炎德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炎德、翁春舞、沈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证明书、回复函、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罚金票据、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炎德、翁春舞、沈小龙非法制造一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共计60804件,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沈炎德、翁春舞、沈小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属共同犯罪。

涉案扣押的涉假物品,应予以没收。

被告人沈炎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翁春舞、沈小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炎德、沈小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炎德、翁春舞、沈小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得假冒商标标识未制作完成,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上述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翁春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翁春舞、沈小龙有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沈炎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沈炎德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炎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翁春舞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沈小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涉案扣押的“云烟”内烟壳60804件,烘干机一台、04型彩印机一台、晒版机一台、菲林片五张,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林剑波 人民陪审员  沈炎明 人民陪审员  许辉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彬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第十二条……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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