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长艳,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波,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系尹长艳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长艳因与被上诉人顾兴根、宋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尹长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尹长艳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尹长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