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8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茶人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会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平,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宁,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连云港市茶人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