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99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发达洗化批发,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路农贸市场。
经营者:王恒学,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沐县大兴镇陈宅村。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发达洗化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1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