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180号 原告:袁帅,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芳,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蜀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华路199号8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郑好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双流搏尔顿家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航港大道北段333号太平园国际家居博览城D区2楼2088、2102号。
经营者:王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闯,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浩言,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帅与被告成都蜀匠家具有限公司、双流搏尔顿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袁帅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蜀匠家具有限公司、双流搏尔顿家具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袁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