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82号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街611号。
法定代表人:韩萤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永驰气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砂子岭潭邵路199号2栋010111号。
法定代表人:袁驰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驰君气动原件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潭邵路199号2栋010111、020111号。
经营者:袁驰君。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永驰气动贸易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驰君气动原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18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1年5月17日,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章业尧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