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224号原告: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大阪市。
法定代表人:井上刚,董事长。
原告: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RHODIAOPERATIONS),住所地25ruedeClichy-75009Paris,France。
授权代表人:Jean-FrancoisSERRIER,知识产权部部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容,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JeffreyR.Hong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与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于2021年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