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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晓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26967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晓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晓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696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文,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余晓琴,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晓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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