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285号原告:张泮五,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洪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永强铝塑门窗加工厂,经营者赵建新,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银河路县榨油厂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宝全,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泮五与被告商河县永强铝塑门窗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泮五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泮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