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10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月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树钊,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芳,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李瑜。
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中山市奥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中山市奥莱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5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好夫人电器厨卫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