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冀06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婵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风涛,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顺平县国美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顺平县永禄大街。
法定代表人:卢金保,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顺平县国美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冀0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顺平县国美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案件纠纷款612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顺平县国美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主动履行62109元(含执行费819元)。
本案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8)冀0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冀0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