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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嘉铄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9395)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112民初11511号
案件名称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嘉铄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939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嘉铄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12民初11511号原告: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马鞍山村鱼箭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90370W。

法定代表人:何国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敏,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268号1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K1EK8A。

法定代表人:胡仁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媳妇公司)与被告重庆嘉铄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铄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好媳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被告嘉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媳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5467211号“麻辣多拿”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3.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3000元(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3000元);

4.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华龙网或者腾讯·大渝网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建于2003年,其前身是创建于1997年的重庆好媳妇食品研究所,历经20余年的发展,原告因诚信经营获得了多项荣誉,目前员工接近200人。

2009年5月14日,何国卿获得“麻辣多拿”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片,鱼制食品,水产罐头,肉罐头,咸菜,泡菜、酸菜,腌制蔬菜,豆腐制品,五香豆;

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

2016年5月27日,何国卿将注册商标“麻辣多拿”转让给原告,原告凭借自身强大的产品和运营能力、广泛的行销渠道、优良的诚信经营市场口碑迅速在重庆市乃至全国占领了市场。

同时,原告还注册了第19387378号和第193880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9类,注册有限期限均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在原告以及原告授权的关联公司重庆麻辣多拿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麻辣多拿”商标的整体品牌宣传和大力市场开拓运营下,“麻辣多拿”在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的声誉和产品美誉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上使用原告享有专用权的“麻辣多拿”注册商标。

根据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渝卤麻辣多拿”以及被告经营店铺实地考察得知,被告分别在微信公众号、店铺门头、宣传资料、店铺装潢、收银小票等多种渠道对原告注册商标“麻辣多拿”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已经对相关公众造成了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且被告目前已经开设的以“麻辣多拿”作为店铺门头和装潢指引的店铺已经超过5家,侵权情节极为恶劣,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嘉铄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被告并未实施原告诉称的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

2.即使被告构成侵权,原告要求的经济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亦过高;

3.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誉,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何国卿于2009年5月14日注册了第5467211号“麻辣多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片,鱼制食品,水产罐头,肉罐头,咸菜,泡菜、酸菜,腌制蔬菜,豆腐制品,五香豆;

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

该商标于2016年5月27日转让给原告。

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注册了第193873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熏肉,肉汤,猪肉食品,火腿,肝,家禽(非活),肉罐头,蔬菜罐头,鱼肉干,香肠;

有效期至2027年4月27日。

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注册了第193880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木耳,干食用菌,豆腐,腐竹,豆腐制品,冬菇,熟蔬菜,干枣,发菜,烹饪用蛋白;

有效期至2027年4月27日。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第5467211号“麻辣多拿”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1月1日,原告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主要载明:兹为打造“麻辣多拿”品牌、销售“麻辣多拿”系列产品,特全权授权重庆麻辣多拿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麻辣多拿”商标进行综合运营,包括品牌宣传、市场开拓、渠道业务、再授权等。

授权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授权范围:全面授权、综合运营、再授权。

2018年4月16日,重庆市公证处作出(2018)渝证字第1497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载明:申请人重庆麻辣多拿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金鑫和公证人员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碚城南雄风新天地一楼,金鑫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渝卤麻辣多拿”店铺内购买了如下产品:1.麻辣腐竹;

2.香辣鸭脖;

3.香辣鸡脚;

4.鸭心;

5.农夫山泉,合计35.5元,取得“渝卤麻辣多拿”店铺出具的收银条一张。

随后,金鑫和公证人员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西南大学志成大厦正对面,金鑫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渝卤麻辣多拿”店铺内购买了如下产品:1.玉米棒;

2.香辣鸡脚;

3.香辣二节翅,合计16.8元,取得“渝卤麻辣多拿(西大店)”店铺出具的收银条一张。

上述两次购买结束后,金鑫均操作公证处提供的相机对店铺周围环境进行拍照;

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金鑫将购得物品带至公证处,由公证人员操作公证处提供的相机对购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共计取得照片12张。

在拍摄前公证员对拍摄使用的照相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并对照相机进行了格式化处理,以保证该照相机的清洁性。

拍摄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对上述照片内容刻录成光盘。

兹证明金鑫的购物全过程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完成;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收银条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内的照片系现场拍摄取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两张收银条抬头分别显示“渝卤麻辣多拿”、“渝卤麻辣多拿(西大店)”,时间均为2018年4月12日。

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照片的拍摄时间均为2018年4月12日,其中名称为DSC00001-DSC00004照片显示雄风新天地一楼有一家“渝卤麻辣多拿”店铺;

DSC00005-DSC00009照片显示有一家“渝卤麻辣多拿”店铺;

DSC00010照片显示标有“渝卤麻辣多拿”的购物袋,购物袋上还标注“加盟热线:18623662999(微信同号)一店:北碚城南雄风新天地一楼二店:北碚西南大学志成大厦正对面”等信息;

DSC00011、DSC00013照片显示公证购买的实物及收银小票。

因公证实物无法长时间保存,故原告在庭审中仅举示了购物袋。

经对比,购物袋与照片中的购物袋一致。

原告为证明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向本院举示了微信公众号“渝卤麻辣多拿”(微信号:jiashuoyulu)的截图,其中截图显示微信公众号“渝卤麻辣多拿”的头像为圆圈中包含文字“渝卤”,账号主体为被告,客服电话为1862366999,经营范围为食品;

渝卤麻辣多拿三店地址为北碚区西南大学志成大厦正对面,渝卤麻辣多拿四店地址为北碚区城南雄风商城正对面(雄风新天地一楼)。

庭审中,被告对截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因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已经注销,无法当庭查验截图内容,故本院向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发调查函向其调取渝卤麻辣多拿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名称:渝卤麻辣多拿;

微信号:jiashuoyulu)的主体资格信息以及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开设渝卤麻辣多拿门店的相关信息等相关资料,后腾讯公司回函如下:微信公众号昵称为渝卤麻辣多拿;

注册主体名称为重庆嘉铄食品有限公司;

运营人为刘梦兰;

关于公众号的自定义菜单信息,因公众号已自行注销,暂时无法复原该内容。

后原告向法庭提交截取上述微信公众号内容的手机照片原件,被告对手机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同时,原告还举示了被告在百度糯米团购网站上开设渝卤麻辣多拿(北碚店)的截图,经当庭搜索查验,百度糯米团购网站上显示的内容与截图页面一致,其中渝卤麻辣多拿(北碚店)的地址为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268号1幢1-8-1,团单详情及商家介绍中显示门头为“渝卤麻辣多拿”的门店照片。

此外,原告向本院举示了被告法定代表人胡仁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渝卤麻辣多拿”的相关信息,详细内容包括:1.商标名称:渝卤麻辣多拿;

申请/注册号:23752081;

国际分类:29;

申请人名称:胡仁伟;

申请人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268号1幢1单元8-1;

2.商标名称:渝卤麻辣多拿;

申请/注册号:23751893;

国际分类:35;

申请人名称:胡仁伟;

申请人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268号1幢1单元8-1;

3.渝卤麻辣多拿;

申请/注册号:23752336;

国际分类:30;

申请人名称:胡仁伟;

申请人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268号1幢1单元8-1。

原告还向本院举示了被告工商登记的全部档案,其中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仁伟的联系电话均为18623662999。

原告为证明其商标使用情况及知名度,向本院举示了其生产的产品图片、淘宝网截图及实物,包括手撕面筋在内的多款产品;

“2016年度服务业30强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及江北委发[2017]19号文件“2016年度江北区服务业30强企业表彰名单重庆麻辣多拿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十大爆款方便自热食品麻辣多拿方便自热小火锅重庆麻辣多拿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食品工业协会2018年3月”等荣誉;

腾讯·大渝网等新闻媒体对麻辣多拿产品的相关报道;

《市场营销策划委托合同》及名称为广告类目的多张发票。

原告为证明其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向本院举示了公证费发票、《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及转账凭证、发票,主张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授权书、(2018)渝证字第14978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实物、微信公众号照片截图、百度糯米团购网站截图、商标注册信息、工商登记档案、产品图片及实物、淘宝网截图、“2016年度服务业30强”获奖牌匾、江北委发[2017]19号文件、“2017年度十大爆款方便自热食品”获奖牌匾、媒体报道、《市场营销策划委托合同》、发票、公证费发票、情况说明、《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及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足以证明其享有第5467211号“麻辣多拿”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就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院将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评述:一、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原告为打造“麻辣多拿”品牌、销售“麻辣多拿”系列产品,于2018年1月1日出具《授权书》,授权重庆麻辣多拿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麻辣多拿”商标进行综合运营,包括品牌宣传、市场开拓、渠道业务、再授权等。

后重庆麻辣多拿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鑫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重庆市北碚区北碚城南雄风新天地一楼的“渝卤麻辣多拿”店铺内及重庆市北碚区西南大学志成大厦正对面“渝卤麻辣多拿”店铺内分别购买产品,取得抬头分别显示“渝卤麻辣多拿”、“渝卤麻辣多拿(西大店)”的两张收银条及标有“渝卤麻辣多拿”的购物袋。

其中,购物袋上标注了“加盟热线:18623662999(微信同号)一店:北碚城南雄风新天地一楼二店:北碚西南大学志成大厦正对面”等信息。

被告辩称公证书中的经营行为并非由其实施,但根据被告的微信公众号“渝卤麻辣多拿”(微信号:jiashuoyulu)的截图内容显示,微信公众号中的客服电话、经营范围、“渝卤麻辣多拿”三店、四店的地址均与公证书中的加盟热线(微信同号)、公证实物、公证取证地址一致。

再结合百度糯米团购网站上渝卤麻辣多拿(北碚店)的地址与被告工商登记地址一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胡仁伟申请注册商标“渝卤麻辣多拿”与公证书中店铺名称“渝卤麻辣多拿”一致以及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胡仁伟在工商档案中留存的电话与公证书中的加盟热线一致,本院综合认定公证书中的经营行为系被告所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宣传招牌、收银条及购物袋标有“渝卤麻辣多拿”,与原告注册商标“麻辣多拿”仅相差“渝卤”二字。

“渝”是重庆的简称,表明地域或产品来源;

“卤”是卤味、卤菜的简称,表明产品性质或特征,“渝卤”的通常理解为重庆的卤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故“渝卤麻辣多拿”与“麻辣多拿”构成近似。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的麻辣腐竹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麻辣多拿”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豆腐制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且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被告在庭审中否认微信公众号“渝卤麻辣多拿”截图的真实性,在原告举示微信公众号“渝卤麻辣多拿”截图的原始载体后仍对截图的内容不予认可,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结合微信公众号“渝卤麻辣多拿”(微信号:jiashuoyulu)的头像为圆圈中包含文字“渝卤”,与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中“渝卤”的使用方式一致;

账号主体为被告;

客服电话与被告的加盟热线以及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胡仁伟在工商档案中留存的电话一致;

微信公众号中菜单键“门店信息”的“渝卤麻辣多拿”三店、四店的地址与公证取证地址一致等信息,足以认定微信公众号“渝卤麻辣多拿”系被告运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及百度糯米团购网站上使用“渝卤麻辣多拿”宣传其经营的店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店铺门头、宣传招牌、收银条、购物袋、微信公众号及百度糯米团购网站上使用了“渝卤麻辣多拿”,用于宣传其经营的门店、产品及相关信息,但其并未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故被告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虚假宣传,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责任承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应当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5467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结合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关于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导致其商标的价值、使用状况及其商誉等受到影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华龙网或者腾讯·大渝网网站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嘉铄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467211号“麻辣多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嘉铄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重庆嘉铄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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