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辽0381刑初54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威,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能博,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8)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威、施能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辉、崔高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威、施能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威于2017年1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在福建省晋江市多次从被告人施能博的手中购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服饰,交易金额为1311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威在辽宁省海城市档口名为“泰王运动休闲”店内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服饰,销售金额达4万余元,非法获利7000元。
2018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西柳镇商贸城A座1175档口名为“泰王运动休闲”店内查获假冒阿迪达斯品牌的T恤衫954件、短裤1257件、长裤401条、耐克品牌的T恤衫105件、短裤1004件、长裤198条。
按照被告人李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77000元人民币。
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上述商品为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威、施能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罗某、杨某、李某1、李某2、林某的证言;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电子数据光片2张;
被告人李威、施能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威、施能博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被告人李威、施能博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威、施能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威、施能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施能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一千一百元;
(罚金已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李威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
(由公安机关上缴。
)四、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随案移送的发货清单、黑皮笔记本、笔记本、物流单予以扣押,作为物证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