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001号原告:宋水官,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华,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洪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宋水官与被告蒋洪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宋水官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水官以庭外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水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宋水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