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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与苏州玛巴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51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与苏州玛巴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苏州玛巴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12号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水琚王村青青路(镇海经济开发区)1幢。

负责人:刘琴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玛巴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双元路)姑香苑23幢7。

法定代表人:韩易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苏州玛巴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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