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89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星迪,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乐尔玛生活购物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攀华豪苑。
经营者:陆敬虎,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乐尔玛生活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