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向世强罚金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1722刑初181号之二
案件名称向世强罚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向世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22刑初181号之二 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世强,微信名“向世强”,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宣汉县,个体卷烟经销商。

2018年2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由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在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向世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依法判决被告人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并追退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为保障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对查明的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应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人向世强(身份证号码:5130221969××××××××)在银行的存款2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